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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暂行)》印发

   日期:2025-04-23     作者:环保在线    浏览:1    评论:0    
核心提示:2025年4月1日起,《关于推行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暂行)》正式实施,旨在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绿色保险和市场机制作用,助力企业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力,服务高质量发展。

近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正式发布《关于推行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暂行)》,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依法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二)湘江流域涉重金属等环境污染高风险企业;(三)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四)其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单位。同时,鼓励其他排污单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

(一)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1.生态环境损害。即投保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发生地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导致生态环境受损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及鉴定评估、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2.第三者人身损害。即投保单位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3.第三者财产损害。即投保单位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4.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引发的合理的诉讼费、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5.其他约定赔偿责任。

(二)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并动态调整。保险公司根据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纯风险损失率,综合考虑投保单位的行业类型、生产规模、环境风险等级、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公共信用信息以及历史保险理赔等因素,科学合理厘定费率,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投保单位持续改进污染防治工作,主动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金融监管局)会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保险公司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指导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制定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行业示范性条款。

(四)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条款费率,不得以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改变条款内容。

(五)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商业附加险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范围。投保单位根据环境风险防控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购买相关商业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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