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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回收工业胶水桶?被罚款100万!

   日期:2025-04-23     作者:环保在线    浏览:0    评论:0    
核心提示: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龙江监督管理所调查发现,一当事人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对其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案件详情

2024年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龙江监督管理所重拳出击,加强值班值守力量,发挥村居治安巡逻员、网格员等力量优势,拓宽群众举报渠道,铁腕查处无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行为。

龙江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巡查至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繁华路时,发现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形迹可疑,经检查发现该辆货车车厢上装有印有“XX环保净味胶粘剂”“XX环保胶粘剂”“XXX健康喷胶”“XXX新国标环保喷胶”等字样的胶黏剂废胶水桶数量394个。经调查,当事人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繁华路停放轻型厢式货车收集废胶水桶。根据资质机构对废胶水桶的危险废物属性鉴别,上述废胶水桶均属于危险废物,其废物类别与废物代码分别为HW49、900-041-49,合计0.58吨。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收集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将涉案的废胶水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转移,并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法律链条

当事人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任何企业单位未获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不得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龙江监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原标题:擅自回收工业胶水桶?被罚!

 
标签: 危废 工业固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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